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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
張綱維
被 告 高志綸
王志浩
鍾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是因兩造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原告主張被告提前離職事涉違約,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來。
依該契約16條規定,該契約所發生之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原告因而於被告聲明異議(對支付命令)後,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而被告於104 年4 月24日收受(卷42頁回證)該聲請狀繕本後,迄未表示意見到院,爰准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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