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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錞蓁
原 告 林勝賢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6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30日送達原告等2 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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