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選,9,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阿桃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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