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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給付薪資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訴訟標的金額(較原審敗訴請求短少2 個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26 萬2667元(502667+{520000×13個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4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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