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楊淯程(原名:楊尚恩)
兼
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涂德松
被 告 陸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鄭棉棉
柯怜如
柯杰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被 告 陳恩藩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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