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吳文良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黃珈賢 屏東縣○○鎮○○路000號
複 代理 人 吳忠諺律師
被 告 李政憲
被 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李明曉
林正宜
被 告 張德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姚志偉
郭偉增
蘇永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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