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0017,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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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王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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