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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郭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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