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1519,2016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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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永豊
陳瑛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華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二紙支票之發票人係為謝貴妹,然查謝貴妹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8日死亡。

故請提出被繼承人謝貴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併陳報被繼承人謝貴妹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應於請求標的補正「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貴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 . 」。

(若謝貴妹之合法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則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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