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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貴枝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
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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