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112,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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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陳玉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銓
李石原
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2,645,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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