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曾宜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