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0026,2016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月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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