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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
債 務 人 白珮妤即白源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氏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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