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1759,2016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
債 權 人 黃冠曦
債 務 人 林耀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