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2989,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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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古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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