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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債 務 人 洪茂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二0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二0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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