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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淯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啓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啓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
前項裁定於105 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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