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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延福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其中第1 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6,000 元,總清償金額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62%。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3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目前於善星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駕駛員,負責清運廢土與垃圾,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5,200元,有個人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282 元、健保費400 元,爰以24,518元【計算式:25200-282 -400 =24518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共同育有2 名子女張○鈞(85年5 月生)、張○翔(87年12月生),有戶籍謄本可稽。
經查:張○翔現尚未成年,其於102 至104 年間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張○翔顯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按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5,724 元【計算式:11448 ÷2 =572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2,000 元。
其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全家與雙親共同居住於債務人之父張○兆名下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0號房屋,因張○兆有視障,平日生活須專人照料,因債務人無暇照顧,多由其配偶甲○○負責照料張○兆。
因此甲○○目前未有工作,亦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並提出張○兆之殘障手冊為證,債務人所陳應可採信。
且經本院查詢甲○○於102 至104 年間均無任何工作所得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據,按其收入顯難負擔自己生活費用或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故債務人主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須負擔其配偶甲○○及未成年子女張○翔之扶養費用9,000 元【計算式:7000+2000=9000】,既未逾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之金額,即屬合理,爰以每月9,000 元列計其應負擔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且於張○翔成年後債務人即無須再負擔其扶養費用,爰於第37至72期每期增加2,000 元之清償金額,即每期可清償6,000 元。
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總計11,488元。
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其數額僅達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適當可採。
㈢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現為16,765元。
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782,061元【計算式:16765 +24518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及個人必需生活費用共1,400,256 元【計算式:7000×72+2000×36+11448 ×72=0000000 】,所剩381,805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81805】,僅須以其中10分之9 即343,625 元【計算式:381805×9/10=343625】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360,000元,已較343,625 元高出16,375元,自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 第1 至36期,每期(月)清償金額4,000元 │
│ 第37至72期,每期(月)清償金額6,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62 % │
│5.債務總金額:7,787,162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 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第1 至36期│第37至72期│6 年清償總│
│ │ │ │每期金額 │每期金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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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96,805│ 152│ 229│ 13,7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92,588│ 202│ 302│ 18,1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585,859│ 301│ 451│ 27,0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173,224│ 89│ 134│ 8,028│
│ │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698│ 16│ 25│ 1,4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616,934│ 317│ 475│ 28,512│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新國際銀行股份│ 89,697│ 46│ 69│ 4,140│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757,289│ 389│ 584│ 35,028│
│ │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992,297│ 1,537│ 2,306│ 138,3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531,382│ 273│ 409│ 24,55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502,116│ 258│ 387│ 23,220│
│ │有限公司 │ │ │ │ │
├──┼────────┼─────┼─────┼─────┼─────┤
│1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594,952│ 306│ 458│ 27,504│
│ │公司 │ │ │ │ │
├──┼────────┼─────┼─────┼─────┼─────┤
│13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13,488│ 7│ 10│ 6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165,340│ 85│ 127│ 7,632│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1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43,484│ 22│ 34│ 2,016│
│ │公司 │ │ │ │ │
├──┼────────┼─────┼─────┼─────┼─────┤
│ │ │ │ │ │ │
│總計│ │ 7,787,162│ 4,000│ 6,000│ 36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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