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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羅沁瀅即羅孟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95號函通知8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軒妮斯視聽歌唱公司擔任照顧廚房助理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有薪資單、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1,807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193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屏東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0,000元,由胞妹替其負擔,自己僅須負擔水電費,另有1 名非婚生未成年之子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子羅○勝(99年生),未成年且名下無財產,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羅○勝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1,969 元後,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9,479 元(11448 -1969=9479 ),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需負擔之扶養費為6,052 元、自己必要生活費10,303元,皆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6,355元(10303 +6052=16355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42,711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陳報狀附卷可參。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453,896 元(20193 ×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177,560 元(16355 ×72=0000000 )後,尚餘276,336 元(0000000 -0000000 =276336) ,加上其保單解約金42,711元,總計319,047 元(276336+42711 =319047),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87,142 元(319047×9/10=28714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88,000 元(400072=288000),已較287,142 元高出858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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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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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4,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86% │
│5.債務總金額:3,662,779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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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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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7,521 │ 30.51% │ 1,221 │ 87,9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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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76,612 │ 18.47% │ 739 │ 53,2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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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45,428 │ 6.70% │ 268 │ 19,29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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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09,770 │ 5.73% │ 229 │ 16,4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23,528 │ 3.37% │ 135 │ 9,7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59,432 │ 7.08% │ 283 │ 20,376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24,800 │ 17.06% │ 682 │ 49,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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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405,688 │ 11.08% │ 443 │ 31,8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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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662,779 │ 100% │ 4,000 │ 288,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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