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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古志美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更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所為105 年度消更字第140 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尚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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