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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陳則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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