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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董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羅金泰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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