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阮昱森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陳冠賢
陳萱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凱庭
被 告 林陳秀月
陳智祥
陳秀娥
陳秀雀
陳桂香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邱連嬌
被 告 釋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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