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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鄔紹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伊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8,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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