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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唐開麟
被 上訴人 王智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智遠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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