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774,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健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復興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