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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鍾光裕
法定代理人 鍾貴雄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鍾南寧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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