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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邵軒
債 務 人 堅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慶章兼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玟淑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偉翔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登清
一、債務人趙玟淑、趙偉翔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趙朝陽之遺產範圍內,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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