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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簡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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