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65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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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張連登、曾張淼英、曾黃炳英、黃金龍、黃美英、張玄龍、黃采綿、黃銘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張連登已於民國99年9 月9 日早於黃春妹死亡,顯非其繼承人,故請補正聲明。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補正「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張玄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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