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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何麗娥
何添基
一、債務人何麗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麗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添基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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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6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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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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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34,738元 │自民國106年1月14日│2.34 │自民國10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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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15,634元 │自民國106年3月14日│2.34 │自民國10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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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173,459元 │自民國106年3月14日│2.34 │自民國106年4月15日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九│
│ │ │ │ │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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