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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伍佳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僅蓋印送達代收人劉遊燕之印章,然未據提出委任狀。
故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若欲委任代理人,則應提出「委任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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