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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萬福恩
萬進三
一、債務人萬進三、萬福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萬福恩前就讀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時,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邀同債務人萬進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動用期限自100 年8月1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因債務人自100 年上學期至100 年下學期,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優惠資格,應自行負擔優惠期間半額利息( 附表1 至2)。
1、本金3,864 元( 附表1)及本金13,660元( 附表2)自106年1 月1 日起均未依約繳付半額自付利息【利息優惠期間至108 年6 月30日止,自108 年8 月1 日起之償還期間本息(利息起算日為108 年7 月1 日)即依借據償還】,併此敘明。
2、本案轉列催收款日為106 年1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 ,半額後為0.5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利率即為1.575%;
而自108 年7 月1 日起利率為1.1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利率即為2.15% 。
㈢、詎債務人萬福恩自106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償還自付利息。
迄今尚欠本金72,3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萬進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 3,864元 │萬進三、萬│自民國105年1│至108 年6 月│年息百分之1.575 │
│ │ │福恩 │2 月1 日起 │3 0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 │7 月1 日起 │ │ │
├──┼─────┼─────┼──────┼──────┼────────┤
│ 002│13,660元 │ 同上 │自民國105年1│至108 年6 月│年息百分之1.575 │
│ │ │ │2 月1 日起 │3 0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 │7 月1 日起 │ │ │
├──┼─────┼─────┼──────┼──────┼────────┤
│ 003│13,550元 │ 同上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 │7 月1 日起 │ │ │
├──┼─────┼─────┼──────┼──────┼────────┤
│ 004│13,55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005│13,39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006│14,29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 3,864元 │萬進三、萬│自民國106 年│至108 年8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福恩 │1 月2 日起 │1 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8 月2 日起 │ │之20計算 │
├──┼─────┼─────┼──────┼──────┼───────┤
│ 002│13,660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至108 年8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1 月2 日起 │1 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8 月2 日起 │ │之20計算 │
├──┼─────┼─────┼──────┼──────┼───────┤
│ 003│13,550元 │ 同上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4│13,55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005│13,39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006│14,29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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