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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義雄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4 月1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729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4,898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 │林義雄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101,000元 │ │4 月19日起 │ │9 │
├──┼─────┼─────┼──────┼──────┼───────┤
│ 004│新臺幣 │林義雄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9│
│ │248,732元 │ │4 月19日起 │ │ │
├──┼─────┼─────┼──────┼──────┼───────┤
│ 005│新臺幣 │林義雄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438,944元 │ │4 月19日起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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