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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貨款,則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應與債務人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連帶給付新臺幣4,463 元,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
三、若係請求票款,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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