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14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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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 務 人 阮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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