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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素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陳美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81,2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亦應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
(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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