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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勳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核其每月養護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然自民國105 年1 月至105 年8 月,每月之養護費用計為20,000元、105 年9 月計為17,333元、105 年10月至106 年4 月計為20,000元。
故請釋明就每月超逾約定金額17,000元之養護費用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看診車資費用共計9,800 元、復健費用共計48,7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各項費用收據證明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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