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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淑萍
黃政璋
一、債務人黃政璋、黃淑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淑萍於民國99年12月至101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黃政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213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淑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政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政璋、黃│自民國106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8,213元│淑萍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政璋、黃│自民國106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8,213元│淑萍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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