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32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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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義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義峯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 月13日起至112 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15日止累計1,737,965 元未給付,其中1,724,122元為本金;

13,143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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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黃義峯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76│
│    │1,724,122元 │          │5 月1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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