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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冬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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