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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徐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增光於民國92年3 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42,221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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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46,632元 │徐增光 │自民國94年8 │至民國104 年│ 年息百分之20 │
│ │ │ │月9 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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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28,732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 同上 │ 同上 │
│ │ │ │5 月3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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