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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莊茂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茂盛於民國93年9 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12,540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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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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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9,000元 │ 莊茂盛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4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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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4,999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99 │
│ │ │ │5 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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