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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韋麗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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