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444,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尹正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本金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
│001 │13,924元  │13,161元│106年4月28日      │15                │
├──┼─────┼────┼─────────┼─────────┤
│002 │15,798元  │13,562元│106年5月9日       │15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