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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雅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財
上列聲請人與鄭維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0 號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所載,管理組織名稱為綠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不符,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公基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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