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51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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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鉉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八六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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