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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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