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